(2016)湘0626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钟光明申请王赵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光明,王赵明,王福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钟光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7303080713。被执行人王赵明,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地址平江县三阳乡长冲村思形组。被执行人王福定,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地址平江县三阳乡长冲村思形组。钟光明与王赵明、王福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9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赵明、王福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光明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2016)湘062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赵明、王福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赵明、王福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光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赵明、王福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光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