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周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周红,蒋定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代表人:李芝琴,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凯娜,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红,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蒋定桂,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11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7日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红、蒋定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红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景观楼3号1003室房地产及室内装潢(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富国用(2005)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