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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金富与刘祖建、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富,刘祖建,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117号原告:林金富,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黄毅,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建,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姚英,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富诉刘祖建、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金富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金富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刘祖建、姚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计4593元,由林金富负担。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