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金富与刘祖建、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富,刘祖建,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117号原告:林金富,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黄毅,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建,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姚英,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富诉刘祖建、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金富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金富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刘祖建、姚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计4593元,由林金富负担。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