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611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莹,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证据尚未充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