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静诉翟新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翟新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37号原告王静,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翟新盛,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翟新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孔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