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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静诉翟新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翟新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37号原告王静,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翟新盛,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翟新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孔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