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光县国土资源局、邢俊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光县国土资源局,邢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3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长兴,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树刚,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超,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科员被申请执行人邢俊英,女,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光县找王镇复兴村集体土地600平方米(折合0.9亩)建车间,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查(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建设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性质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其下达了东国土罚字(2016)第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罚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地上新建建筑物,由你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三、并处罚款为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为6000元。对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行政处罚既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东国土罚字(2016)第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东国土罚字(2016)第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决定内容准予执行。审判长 韩福星审判员 梁仁广审判员 任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彦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