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友清与杨青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友清,杨青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友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林(杨友清表哥),1960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林,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杨青林之子),1977年6月13日出生。上诉人杨友清因与被上诉人杨青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友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杨友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友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杨友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