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兴义申请执行霍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义,霍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号申请执行人韩兴义。被执行人霍森。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执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霍森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10000元给韩兴义,剩余本息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支付。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执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