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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庆旺、王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庆旺,王风云,梁金顺,高信成,刘俊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7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忆平、刘海霞,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王风云,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梁金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高信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刘俊河,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庆旺、王风云、梁金顺、高信成、刘俊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刘俊河的起诉。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