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韩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窦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韩某某、窦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人民币本息共计2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窦某某自愿将其位于某某县的房产一处及地下室13平方米以2806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该房产在某某银行贷款6.66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