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人彩与韩永华、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人彩,韩永华,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24民初353号原告:黄人彩,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斌,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永华,男,1991年12月18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园,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韩永华的表哥)被告: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物流汽贸城*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75859777U法定代表人:黎小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老抚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81412负责人:吴根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英辉,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人彩诉被告韩永华、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黄人彩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605元;二、原告黄人彩返还被告韩永华31252元(该款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上述款项限期在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黄人彩放弃要求被告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被告韩永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人民陪审员  罗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美芳标的款账户: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账号:15×××8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