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神木支行与方仙翠、徐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方仙翠,徐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麟州路东沙渠商住楼。负责人:王某,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方仙翠,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徐占华,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方仙翠、徐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