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朱小欢申请执行陈蓉、季广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欢,陈蓉,季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小欢。被执行人陈蓉。被执行人季广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朱小欢申请执行陈蓉、季广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蓉、季广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蓉在建行成都金沙路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限额XXXXXXX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