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纪忠林、刘金钢、曹丽、何凤荣、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纪中林,刘金钢,曹丽,何凤荣,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被告:纪中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金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曹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何凤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于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诉被告纪忠林、刘金钢、曹丽、何凤荣、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3.95元,减半收取计726.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