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94号申请人辛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陕0326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困难帮助费12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