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阿书拉罗、阿木尔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书拉罗,阿木尔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133号移送执行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书拉罗,男,彝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木尔布,男,彝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阿书拉罗、阿木尔布判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阿书拉罗、阿木尔布未按本院(2012)双流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缴纳并处的罚金3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阿书拉罗、阿木尔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