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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3919陈思东与宿迁市宏旺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东,宿迁市宏旺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919号原告:陈思东,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宿迁市宏旺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顺,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思东与被告宿迁市宏旺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思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陈思东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