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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邹志全与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全,孙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119号原告:邹志全,住白山市。被告:孙苗苗,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全诉被告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志全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