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邹志全与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全,孙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119号原告:邹志全,住白山市。被告:孙苗苗,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全诉被告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志全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