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霞丽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丽,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2459号原告:赵霞丽,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法定代表人:赵坤。原告赵霞丽与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照50元/㎡/月计算,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6月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大街××楼××单元××室的房子,购房金额23564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8条及承诺书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20日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同时,承诺书约定逾期交房,2013年12月20日前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万分之零点二,之后应按照50元/㎡/月支付违约金。然而,自交过房款到约定交房日乃至今日止,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原因,原告所购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盛煌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0年6月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大街××楼××单元××室房子,购房金额235642元,并以按揭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迟迟未交付房屋。2013年4月26日,被告盛煌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一、承诺雍景·三和郡小区1、2、5、6、7、8号楼的交房日期统一为2013年12月20日;7#、8#楼在6月30日前工程人员进场施工。二、如在此次承诺期限内延期交房,我公司将赔付业主违约金,具体赔付情况承诺如下:2013年12月20日前,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比例进行赔付;按揭购房的业主、分批交款购房的业主(不含内部优惠客户)、全款购房的业主,自2013年12月20日后,我公司赔付50元/㎡/月。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在此次承诺期限内延期交房,将赔付业主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0日后,公司赔付50元/㎡/月。因此,原告可要求被告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以房屋面积88.21平方米为基数,按50元/㎡/月计算支付违约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霞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以房屋面积88.21平方米为基数,按50元/㎡/月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