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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锋亮与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锋亮,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25号原告陆锋亮,男,生于1993年4月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罗均,男,生于198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锋亮与被告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锋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锋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锋亮撤回对被告罗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锋亮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