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世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前,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世前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PT***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某路口时,与牌号为DK5***轿车的驾驶员郑某因争道发生纠纷。郑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前来将等候在场的黄世前查获。经抽血检验,黄世前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及黄世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世前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世前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世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