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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忠远、许能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忠远,许能武,周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93号申请执行人:贾忠远,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许能武,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周庆明,男,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11634元。本院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6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不足执行标的额。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