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骏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骏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骏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组织机构代码:72927982-7。被执行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环山街道,组织机构代码:86683072-6。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