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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凤岺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岺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岺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凤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2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