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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晟鼎贸易有限公司、谢建章、聂华彪、杨郴燕、高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湖南省晟鼎贸易有限公司,谢建章,聂华彪,高文科,杨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负责人何磊。被执行人湖南省晟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章。被执行人谢建章。被执行人聂华彪。被执行人高文科。被执行人杨郴燕。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晟鼎贸易有限公司、谢建章、聂华彪、杨郴燕、高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晟鼎贸易有限公司、谢建章、聂华彪、杨郴燕、高文科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湘0105执22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文科名下号码为80081110010204222011的银行帐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文科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文科名下的号码为80081110010204222011的银行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