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礼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3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礼华(绰号“张二娃”),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礼华在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市场2-86-3杰利电器商行摊位,趁正在该摊位挑选商品的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抢走杨某某一副重3.868克价值1091元的黄金耳环。后张礼华将该耳环以1042元的价格出售给重庆市永川区重百商场后门的张万福珠宝门市。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耳环发还给了杨某某。被告人张礼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了余下赃款600元。张礼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礼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被告人张礼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礼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对被告人张礼华的违法所得1042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其中6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余下44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