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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小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小波,卢双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960—1号5幢2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6942—9。法定代表人:陈道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小波,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郑华国、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双双,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郑华国、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小波、卢双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9元,减半收取6279.50元,由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9元,应退还6279.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