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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31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西街钟鼓楼中立街坊A区丙幢4-1号。法定代表人:卫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