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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李广世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恢106号张淑娟、李广世:申请执行人张淑娟与被执行人李广世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人民法院执行内容的(2016)陕03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7310.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执行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执行了赔偿款7310.25元、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执行受理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304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2日结案。二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