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滨与朱科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滨,朱科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徐滨,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被执行人:朱科名,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徐滨与朱科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科名未按期履行义务,徐滨向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