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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滨与朱科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滨,朱科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徐滨,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被执行人:朱科名,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徐滨与朱科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科名未按期履行义务,徐滨向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