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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欣欣、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欣欣,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孙欣欣,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孙欣欣,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2A17房间。经营者:窦润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欣欣与被执行人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