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遵云与文崇清、邹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遵云,文崇清,邹庆林,罗焱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64号原告:刘遵云,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崇清,男,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邹庆林,男,199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罗焱文,男,199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刘遵云与被告文崇清、邹庆林、罗焱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遵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遵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遵云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遵云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元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