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4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蝶与周丽平、胡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蝶,周丽平,胡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蝶,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周丽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胡耀东,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胡蝶与周丽平、胡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丽平、胡耀东分期分批向申请执行人胡蝶偿还债务,现申请执行人胡蝶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