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44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院。法定代表人:颜镝,主任。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73房间。法定代表人:范辉,总经理。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46855号调解书,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8,899.00元人民币。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要求到庭汇报财产及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大通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