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博宁与杨晓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宁,杨晓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90号原告:杨博宁,男,199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幸福乡高村店四组0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90228563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文,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27号2栋1单元21楼21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10066655。被告:杨晓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11225049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博宁与被告杨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宁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