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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晋学新与何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学新,何延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667号原告:晋学新,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范县。被告:何延海,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学新与被告何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晋学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延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学新撤回对被告何延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晋学新负担。审判员  邓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