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方力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力,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22号原告:方力,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114580450752U,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明发商业广场内)。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000572611376W,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力诉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力负担。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