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任德伦与陈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伦,陈中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67号原告:任德伦,男,汉族,1976年9月3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陈中雄,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任德伦诉被告陈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德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伦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伦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任德伦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昌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