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木英与潘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英,潘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92号原告:张木英,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潘根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张木英与被告潘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木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木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