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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谭笑言谭平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谭平科,张辉娟,谭笑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35号之一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谭平科,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辉娟,女,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谭笑言,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谭平科、张辉娟、谭笑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谭平科、张辉娟、谭笑言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文 利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向 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