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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王稳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被申请人王玉明,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郭建,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88XX****XX。王玉明与王稳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稳驾驶的冀HX**号小型轿车一辆。王稳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稳已提供现金担保,王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稳驾驶的冀H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