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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小棋与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固公 司)、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李小棋与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棋,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号海荣豪佳花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郑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铜川新区大唐五路。负责人:方绍勇,该项目部经理。李小棋与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固公司)、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以下简称鼎固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陕02民终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鼎固公司、鼎固公司第六项目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小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鼎固公司、鼎固公司第六项目部给付李小棋材料款374210元、违约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李小棋与鼎固公司、鼎固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小棋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因李小琪本人已故,申请执行人发生了变化,其他权利人已向贵院另行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小棋已于2017年2月去世,李小棋的继承人已以其名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民终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