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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寇金照与张伟德、张卫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金照,张伟德,张卫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73号原告:寇金照,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德,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张卫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锋,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92969032XA,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负责人:田劲松,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寇金照与被告张伟德、被告张卫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寇金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金照撤诉。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寇金照负担。审判长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邹    胜    旺审判员 吕    新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瑛    瑛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