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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秀荣与张安宪、张安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荣,张安宪,张安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42号原告:朱秀荣,女,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焦化厂退休家属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安宪,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安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钢厂职工,住天津。原告朱秀荣与被告张安宪、张安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朱秀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秀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秀荣负担。审 判 长 姜 伟人民审判员 栗 晛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