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秀荣与张安宪、张安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荣,张安宪,张安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42号原告:朱秀荣,女,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焦化厂退休家属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安宪,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安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钢厂职工,住天津。原告朱秀荣与被告张安宪、张安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朱秀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秀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秀荣负担。审 判 长 姜 伟人民审判员 栗 晛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