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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汉明与如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汉明,如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57号原告朱汉明,男,194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韵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沈峻峰,县长。原告朱汉明不服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行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汉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汉明负担。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刘羽梅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