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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旺等14人与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旺,韩峰昌,冯永强,覃晓杰,蔚斌,李学文,郑登强,耿富,蔚俊文,常春旺,乔乃辉,白进维,王小龙,李增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旺,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韩峰昌,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冯永强,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覃晓杰,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蔚斌,男,199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郑登强,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耿富,男,1996年4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蔚俊文,男,1983年12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常春旺,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乔乃辉,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白进维,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小龙,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增强,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交城县天宁镇,法定代表人孙德于。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11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