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张新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张新奎,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士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奎,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雍阳东道9号。法定代表人:姚林辉,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津围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宝祥,经理。原审被告:刘士明,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刘建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奎、原审被告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士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