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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华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彬,焦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7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昌顺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姜正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仓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彬,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焦虎林,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奖励款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奖励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