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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梁德军与潘凤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均,潘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德均,男,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被执行人:潘凤田,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梁德均申请执行潘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潘凤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账号的存款23,153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