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正艳与被告吴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艳,吴凡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93号原告:黄正艳,男,汉族,1965年09月1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吴凡意,男,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审理黄正艳与被告吴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正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汉斌 来源:百度搜索“”